由于没有共同财产可以分,一女子在离婚前竟要求丈夫写张十来万元钱的欠条作为条件,“钱不付请就不在离婚协议上签字。” 南京晨报 2009-02-19
据介绍,王某与妻子感情严重不合想要离婚,他的妻子也同意。由于他们夫妻基本没有共同财产,也没有子女。王某妻子在1月份向王某要了一部分钱,还逼王某写了一份欠条,欠条上大致的内容如下:“我欠她十来万元钱,分几次付清,付清后双方再无经济和感情等方面的往来及纠纷”。
由于妻子说不把钱全部付清就不肯在离婚协议上签字,王某想了解他与妻子未办离婚手续前写的这张欠条在法律上是否有效?
针对王某遇到的问题,江苏张林芳律师事务所袁良军律师认为:感情不宜以金钱作为衡量标准,债务和婚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或者说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所欠之债是否该还以及是否还清,不是衡量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主要依据,而离婚以夫妻感情破裂为法定要件。
王某所出具的欠条,应从两个方面来分析它的法律意义。从债务关系说,只要欠债是真实合法的,王某应当负责清偿。但如果欠条确实是“逼”王某所写,即债务原本就不存在,则王某无须偿还,但举证责任在王某;从感情方面说,不论王某是否负有债务,以及是否清偿债务,都不能作为王某夫妻婚姻关系是否解除的评判依据。离婚应当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婚姻关系不能私自解除。
如果王某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且不能协商达成离婚协议,则可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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