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市区三级法院都不支持弟弟索赔要求 弟弟住了近10年的房子姐姐办了产权证,弟弟为此与姐姐对簿公堂。由于房子是他们养父母的遗产,而弟弟在20年前就与养父母解除了关系,三级法院经审理后都不支持弟弟的要求。 南京晨报 2009-3-9
父母死后姐弟争遗产
2007年9月,市民王大红收到常州天宁法院送达的一份诉状,告她的人是她原来的弟弟王大强。弟弟为何要告姐姐?据知情人介绍,他们都是王金山与张小兰的养子女。1988年1月19日经法院调解,王大强与王金山夫妇解除了养父母子关系。但王大强后来仍然与王金山夫妇往来;王大强于1992年起对王金山夫妇进行照料。
王金山在1994年1月病故后,王大强继续对张小兰尽照料义务,直到2002年2月张小兰去世。王大红于2个月后向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养父母王金山与张小兰所有的遗产。由于王金山夫妇生前曾有两套房屋,法院于当年11月判决位于新新路的房子归王大强所有,并由王大强支付王大红相应费用;因为位于明明路的房屋的所有权仍属王金山原来的单位,法院因此对该房屋未作为王金山的遗产处理。
2007年1月,王大红交纳了相关费用后,领取了位于明明路的房子的产权证。而王大强则认为,“这个房子是我的,我从1988年开始一直住现在。”因为张小兰在1997年7月写的一份房屋权益凭记书:明明路的房子由王金山所在单位建造后分配给王金山居住,后儿子大了,给儿子居住,购房款也是儿子出资的,以后一切由王大强所管。“这份凭记书已经明确说将该房屋产权赠送给我。”
为了房产证的事情,王大强多次找王大红交涉,但一致没有结果;他最终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这个纠纷。
三级法院都不支持原告
在法庭上,王大强说。“明明路的房屋是我和王大红共有的房屋,但王大红却擅自领取该房屋产权证。依据法律规定,我对该处房屋享有四分之三的权益。”
“王大强早就与王大红养父母解除了收养关系,他对明明路的房产不享有继承权,王大红才是养父母的唯一合法继承人。王大红现在已领取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证,王大强根本无权分房产。”王大红的代理人江苏张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昌耀在法庭上说。
由于王大强自1988年1月通过法院调解与王金山夫妇解除了收养关系,法院认为王大强现在就不能对王金山夫妇所有的财产享有继承权。对于张小兰在1997年7月写的“房屋权益凭记书”,法院认为那上面仅载明了优惠购买该房的款项是王大强所付及房屋由王大强管理,并没有将其所有的份额赠与王大强的意思表示。
王金山死后,张小兰与王大红对位于明明路的房屋依法享有份额;而位于新新路的房屋,张小兰1998年12月在与王大强订立的遗赠抚养协议上明确约定了在其死亡后,将其所有的份额赠与王大强,因此,可以认定1997年7月张小兰所写的“房屋权益凭记书”并不是房屋赠与书,仅是一份对该房屋由谁出资及管理使用的说明。常州天宁法院2007年9月依法判决:驳回王大强的诉讼请求。
王大强随后向常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常州中级人民法院2008年4月依法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王大强于2008年5月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依法裁定驳回王大强的再审申请。
(文中当事人和房屋名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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