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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传真

法律援助,帮我孩子减了一年刑

上传时间:2010-08-20 00:00:00 作者:殷益峰

【家长咨询】

  今年初,外来务工人员刘某来到我市法律援助中心向律师求助:刘某的儿子刘小虎(化名,案发时未成年)在去年9月期间,因盗窃价值人民币4.3万余元的财物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刘某认为,这个判决太重,请求律师给孩子作辩护人。

  由于刘某的孩子事发时未成年,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江苏张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吴伟中担任刘小虎的辩护人。刘某第一次与援助律师见面时,第一句话就是,能否使我的孩子判得轻一点?

 

【律师释疑】

  吴律师接受案子后,认真查阅了一审全部案卷材料,从公安机关随案移送的案发经过材料中,吴律师发现:一审法院忽略了对被告人刘小虎量刑有重大影响的自首情节。

  根据卷宗上记载的案发情况:2007925日,当地群众向公安机关举报:我市某街道台球室内10余名未成年人有盗窃嫌疑。公安机关立即岀警,从该台球室传唤了刘小虎(化名)等人。经询问,刘小虎向公安机关供述了自己盗窃4.3万余元财物的事实。

  吴律师分析,首先,本案侦查人员传唤被告人刘小虎等人是基于群众的举报,而举报群众也只是感觉刘小虎等人“形迹可疑”,并无具体、确凿的证据证明刘小虎实施了盗窃行为。因此,群众的举报不能作为刘小虎等人实施犯罪行为的直接证据。

  其次,在第一次询问刘小虎时,公安机关并未掌握其实施犯罪的任何证据,不可能将刘小虎和具体的案件相联系,在刘小虎不主动交代则公安机关很难查清(甚至不能查清)有关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刘小虎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盗窃犯罪事实,他的行为符合自首的自动性和彻底性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自首。值得重视的是,被告人刘小虎在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前,便主动交代了自己与其他被告人共同实施盗窃的全部犯罪事实,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自首条件。

在听取了吴律师对案情的详细分析后,刘某心中的一块石头终于落了地。

 

【法援成果】

  鉴于本案事实比较清楚,刘小虎在上诉状中陈述的意见又过于简略,若无新的重大事实和理由,二审法院很可能不再开庭审理,而是进行书面审理。那么,维持原判的可能性是比较大的。因此,吴律师认为,必须尽快以书面形式向二审法院阐明被告人刘小虎存在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若二审法院采纳该辩护意见,则无论是开庭审理还是书面审理,均可能会依法对被告人刘小虎作出从轻判决。

在确认二审辩护思路后,吴律师先和承办法官口头初步交换了辩护意见,并及时提交了书面辩护意见。二审法院经慎重考虑,采纳了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刘小虎构成自首,改判被告人刘小虎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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