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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驶证未年检车祸身亡 死者家人获赔17.2万元

上传时间:2011-03-17 00:00:00 作者:

   来源:扬子晚报 和讯网 中国江苏网 百灵网 新民网 凤凰网 苏州都市网

 

   参保男子开摩托车遭遇车祸死亡,保险公司以“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出险”拒赔保险赔偿金181125元。由于行驶证是否有效属于公安交警管辖,常州法院最终否决了保险公司“插手”公安内政的做法。”

  驾驶证型号 是否影响保费计算

   2009年9月24日,常州武进区雪堰镇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微型普通客车与一辆二轮摩托车相撞,导致摩托车驾驶员周某连人带车倒地受伤;伤者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月6日死亡。

  到了2010年1月,周某妻子陈某带着相关材料到常州一家保险公司申请索赔。原来,陈某早在2008年1月1日作为投保人以其丈夫周某为被保险人向这家保险公司投保了个人寿险,并交纳了当年的保费9370元。双方约定:被保险人周某的身故第一顺序受益人为周某儿子,受益份额为100%;保险费交费方式为年交。同年12月31日,陈某交纳了2009年度的保费9370元。

  但保险公司却在当年2月10日给了陈某一份拒赔通知书;理由是周某“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出险”。对于这个结果,陈某无法接受。“我买保险时业务员从来没有告诉过我"行驶证未年检出了保险事故无法理赔";当时就签个字然后交了保费。现在出了险,保险公司竟找理由拒赔。”

  多次协调无果之后,陈某经朋友介绍,找到张林芳律师事务所的董锁洪律师进行咨询并全权委托董锁洪律师代理周某儿子的保险索赔。董锁洪律师在看了陈某提供的所有资料之后告诉陈某,“你能否获得理赔的关键,在于保险公司认为的"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出险"是否构成当然的拒赔理由,换句话说,也就是保险公司"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出险"这一实质性的免责条款是否有效。”

  2010年3月17日,周某儿子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推上被告席,请求常州钟楼法院判决被告向其理赔人民币181125元。

  “周某驾驶证上的准驾车型为C1E,而陈某在投保书中填写的周某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为C,C证驾驶员与E证驾驶员的驾驶风险是不一样的,由于陈某的该隐瞒行为,直接影响了保险公司决定是否承保及保险费率的计算。”保险公司在法庭上为自己辩解,“依照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我方可以要求解除保险合同,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赔偿责任。”

  “纵观保险合同的全部内容,其决定承保和保险费率的计算等事项,没有一项与此有关。”董锁洪律师这一观点获得法庭支持。

  保险公司 竟“插手”公安内政

  第一个观点被否定,保险公司随后在法庭上继续主张自己的权益。“本起交通事故发生在2009年9月24日,而根据事故认定书及周某的行驶证表明,周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仅检验合格至2008年6月,在事故发生后才补办了行驶证检验手续。根据合同约定的相关规定: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者身体全残,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行驶证是否有效那是公安交警的事情!”董锁洪律师认为,根据《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相关规定:机动车未年检如何处理是公安交管部门行政管理和行政责任的范畴,与本案所涉保险免责条款无关。同时,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虽然对机动车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有明确的规定,但对领取行驶证后未按期进行年检的车辆能否认定为无有效行驶证未作明确规定。另外,多个法律法规均没有出现“有效行驶证”或“无效行驶证”的概念。根据我国《立法法》及有关法律规定,能够作出具有法律效力解释的机关是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及相应的国家权威部门,保险公司作为商业活动中的普通民商事主体,其无权就未经年检的机动车是否属于无有效行驶证情形作出解释。

  “事故发生后,交巡警部门未对被保险人所驾驶的机动车进行检验的事实证明了机动车不存在技术及性能故障。同时,事发后对车辆的年检也表明:本案车辆机械性能合格,没有任何转向系统及制动系统的故障,不存在足以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隐患,况且,被保险人周某具有驾驶该类型机动车的驾驶能力。”董锁洪律师进一步说明,被保险人周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死亡的最直接的原因,在于其未佩戴安全头盔被撞后脑部着地致使重度脑挫裂伤。

  2010年6月18日,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支持周某儿子的合法要求,判决被告保险公司限期向周某儿子支付各项保险金合计181125元。 一审宣判之后,保险公司不服;在规定时间向常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经常州中级人民法院调解,保险公司愿意给付周某儿子17.2万元。目前,该案已经执行完毕。

  (张春美 宋嘉 俊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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