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 中文

媒体传真

跨国洋企耍花枪 诬告侵权要赔偿

上传时间:2013-08-30 14:52:00 作者:律所管理员1

  近年来,随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法治环境的日益完善,越来越多的跨国企业,利用手里掌握的知识产权技术优势,在国内通过司法诉讼的方式,试图通过铺天盖地的批量诉讼,再次获取高额的利益。但是近日江苏张林芳律师所曾博等律师成功代理的一起案件,给这些跨国企业提了个醒:维权可以,但是应以事实法律为依据。
跨国企业,只为巨额赔偿而来
      美国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是一家美国软件企业,其旗下的Serv-U软件是一款知名的FTP服务器软件,自1995年发布1.0版以来,到2013年已经推出了14.0最新版本。从2012年下半年开始,磊若公司通过国内的一家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和众多律师事务所,向全国各地的人民法院提交诉状,将当地的知名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告上法庭,指控这些企业侵犯其Serv-U软件早期版本(如6.3版.、6.4版)的著作权,要求50万元至100万元不等的赔偿,在社会上引起了极大的反响,媒体对此也进行了大量的报道。
      位于江阴市的江苏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也被卷入此次诉讼大潮,磊若公司将江苏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至无锡中级人民法院,指控江苏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犯了其Serv-U6.4版软件著作权,要求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一段代码,侵犯了软件著作权?
      作为一家上市公司,江苏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接到法院诉讼材料后,一边按照信息披露制度,对这重大诉讼信息予以披露,一边委托江苏张林芳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江苏张林芳律师事务所指派曾博等律师代理诉讼。
      代理律师接受委托后,对磊若公司提交的诉讼材料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发现案件涉及到很多的计算机专业知识。在查询了大量的背景技术知识后,代理律师发现磊若公司用以指控江苏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键侵权证据,只是一段通过telnet命令访问江苏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网站得到的代码,虽然出现了与“Serv-U”有关的信息,但是从技术角度上说,该信息只是网站服务器端口的提示信息,并不能反映出服务器上安装软件的信息。磊若公司的取证方式在技术上存在重大的瑕疵,并不能当然得出江苏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了磊若公司的Serv-U计算机软件的结论。代理律师认为磊若公司的诉讼证据明显不足,其侵权指控不能成立,于是制定了不侵权抗辩方案。

激烈交锋,庭后原告主动撤诉
     在庭审过程中,代理律师指出,磊若公司通过telnet命令访问江苏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网站服务器21端口,得到的一段有关“Serv-U”的代码只是该服务器上的提示信息,与服务器上是否安装了FTP服务
软件没有对应关联性,更不能反映出该软件的具体信息。
      同时,磊若公司提交的侵权证据中,并未能证明江苏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网站服务器上安装了与磊若公司Serv-U相同或者实质相似的计算机软件作品,在没有进行作品比对的前提下,磊若公司的侵权指控不能成立。
      据为江苏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网站管理维护服务的案外人介绍,其服务器上实际使用的是一款名为“FileZilla”的开源软件,而之所以通过telnet名利访问服务器端口能得到有关“Serv-U”的提示信息,是出于提高服务器安全性进行的伪装设置,与磊若公司的Serv-U软件无关,并不存在使用Serv-U的事实。
      从本领域内的技术文献资料看,将服务器端口提示信息进行伪装是常用的做法,技术人员在使用Serv-U、FileZilla和IIS等FTP软件时,为了增加恶意攻击者入侵的难度,通常都会将21端口的信息伪装成别的软件信息,例如使用Serv-U软件时,将信息设置成与IIS或者其他软件有关,使用FileZilla软件时,将信息设置成与Serv-U或其他软件有关,这些设置客观上均能提高服务器本身的安全性。因此,磊若公司的侵权指控证据是明显不足的,侵权指控不能成立。
      经过法庭上激烈的交锋,案件事实逐渐清晰。庭审结束后,原告磊若公司经过权衡再三,主动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诉讼,而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也于近日作出裁定,准予磊若公司撤诉。至此,萦绕在江苏某集团服务有限公司头上的知识产权侵权警报也已经解除。虞宙  沈文达


原文地址链接:http://www.njcbcz.com/Articlenews.asp?id=12847

返回当前列表: 主页 >新闻中心 >媒体传真 本文关键词:

Copyright © . All Rights Reserved.苏ICP备06053889号

地址:常州市晋陵北路1号新天地商务广场A座15楼

电话:(0519)86612899 88139221 86612035

传真:(0519)86615348 Email:zlf@zlflawyer.com

网站声明:本网站所有文章,除注明转载来源的文章外,所有权利均属本网站所有或行使,任何转载行为,均应与本网站联系并征得同意后方可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