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防止虚假诉讼,并从程序上拓宽对案外人合法权益的救济渠道,2012年我国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新增加了第三款规定,即第三人撤销之诉。但在我国立法“宜疏不宜细”的思想指导下,该制度的规定也十分简陋,实践中亦难以操作。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正式施行,对第三人撤销之诉进行了详细规定。 2015年9月20日下午,江苏省律师协会举办全省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解析视频培训,邀请南京师范大学博士生导师李浩就第三人撤销之诉进行详细讲解,我所陈峰律师、黄纪成律师、毛佳红律师、侯忠群律师等六人参加该视频培训。李浩教授就第三人撤销之诉法理基础、性质、原被告主体资格、审理程序、判决效力等问题做出详细介绍。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基于权利的司法救济层面而产生的一种特殊的诉讼制度。除了使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之外,第三人撤销之诉这一项新设制度对律师业务的开展及前景所产生的重要作用也是难以估量的。一方面,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用势必会让第三人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得到显著提高,并对诉讼结果产生更大的影响。因此,这一项新设制度能给律师业务带来的发展前景是非常可观的。另一方面,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时能够更全面、细致地帮助客户防范法律风险,以新的思路为客户提出的问题设计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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