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 中文

当事人须知

一、所有来访当事人,请在接待室等候。对您需咨询的法律问题,我们将及时指派律师接待;对需聘请律师办理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的,须与律师事务所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并支付律师费。在办妥书面委托手续并按约交纳律师费后,律师开始代理或辩护工作。

二、律师费由当事人亲自交至事务所财务室,会计在收费后出具正式发票交当事人收执;因特殊原因律师代收当事人支付的律师费的,应及时转交财务并向当事人出具正式发票。

三、律师异地办案(常州市行政区划范围外),差旅费由当事人直接与承办律师按实结算,具体数额由双方本着量入为出的原则协商确定;对于本地(常州市范围,含市辖区、县级市)办案,律师原则上不收取差旅费,但特殊情况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当事人聘请律师办理法律事务,须向承办律师全面、真实地介绍案件情况,并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所有证据材料。
当事人向律师提交证据材料时,诉讼案件需按对方当事人、法院、律师各一份提供;非诉讼案件需向律师提供证据材料一式两份。
当事人需在咨询律师时提供证据材料,或在咨询律师后及时提供。当事人提供证据材料须提交证据原件供律师核对,经律师核对无误后原件由当事人自行妥善保管。
当事人提交所有证据材料的制作费用(如复印、打印、复制等费用)不包含在律师费内,若当事人需在事务所复印或打印材料,应当另行支付工本费。

五、若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或提交的证据材料有误,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六、律师是用自己的知识和技能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工作的,不是当事人所涉案件的裁判者,律师不能包打官司,也不能接受以维护非法利益为目的的委托。若当事人需要维护不合法的利益,恕律师不予接待或不予代理。若因您的咨询占用了律师工作时间,应支付咨询费。

七、打官司有风险。当事人在咨询或委托律师时,应认真听取律师关于您的案件可能或必然面临的风险提示;若律师在解答或接受委托时未作风险提示,请您主动询问。

八、律师办案受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及法律约束。当事人不应对律师提出律师不可能完成或不应该去做的非本份要求。若律师在办案过程中有故意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或其他违纪行为,请与事务所主任或办公室负责人联系。

九、本须知中未作规定或规定不详的内容,以当事人与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中的约定为准。当事人仍有不明者,可到办公室或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咨询。


Copyright © . All Rights Reserved.苏ICP备06053889号

地址:常州市晋陵北路1号新天地商务广场A座15楼

电话:(0519)86612899 88139221 86612035

传真:(0519)86615348 Email:zlf@zlflawyer.com

网站声明:本网站所有文章,除注明转载来源的文章外,所有权利均属本网站所有或行使,任何转载行为,均应与本网站联系并征得同意后方可实施。